作者 | 徐岑 李嘉薇
编辑 | 柳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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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可能是国内最知名的一起“意定监护”实例。案件中,上海宝山区一位八旬老人指定水果摊主作自己的监护人,并同其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身后将遗产赠予水果摊主。
在熟人圈子里屡屡碰壁,老人选择将自己最后一程人生大事,交付给素未谋面的陌生人,才有像水果摊主的案例发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距“意定监护”概念引入国内已过去了十三年。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寻找监护人的赛跑依旧新颖、复杂。这一场相对陌生的追逐,也围困着上亿老年人。
近年来,由非亲属担任意定监护人的社会监护服务在国内展开探索。在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如何保障老年人最后一程的安稳?社会组织加入后,国内的意定监护又走了多远?如何搭建有效的社会监护体系?在生活细微处,一切仍在静静打磨。
一份遗嘱,将90户失独家庭连在一起
徐阿姨是失独老人,两任丈夫先她而去,与第一任丈夫所养的儿子也已过世。十余年前,经侄女操办,徐阿姨住进了养老院。而面临医疗方案的推进和执行,徐阿姨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签字,医疗照护一度陷入停滞。由此,她开启了寻找监护人的长跑。
费超对徐阿姨的第一印象就是独立:“进入养老院这十几年来,所有事情都是她一个人应对。”进入老年,身体的毛病迫使一向独立的徐阿姨不得不向外寻求帮助。由“尽善监护”以组织形式担任监护人,这是徐阿姨辗转养老院院长、公证处后找到的最佳解法。
2020年8月,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尽善监护”)正式成立,成为国内首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2021年底,80多岁的徐阿姨与尽善监护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在生命的最后半年里,尽善监护帮助徐阿姨与医生商量后续的治疗方案,徐阿姨从养老院转入医院。“当时,主治医生找到我们,告诉我们徐阿姨的时间不长了。早半年来医院治疗可能还处于比较好的时机。但是因为徐阿姨年龄也大了,治疗的可能性也很难确定。最后,我们选择了保守治疗。”错过手术的窗口期,徐阿姨想得也很直白,与尽善监护约定,让工作人员帮助处理她的后事。
徐阿姨进入医院时是2022年4月初,正值上海封控,出入医院需要严密的手续。
“老人们可能不太会明确表达自己的情感,但到最后,我觉得徐阿姨心里有一种安慰。”在医院这个场所里,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家属不被允许陪伴住院老人,孤独伺机而动,尽善监护安排了一名护工,每天进医院陪伴徐阿姨,“所谓的安慰就是,她虽然没有子女陪伴,但是有我们组织的一个小朋友在医院里面陪她走完最后一程。”2022年5月24日,徐阿姨在熟睡中安然离世。
上海封控结束不到两三天,尽善监护就把徐阿姨的骨灰从暂放的公共灵堂里接出,按照她的夙愿,让她与儿子一同葬在徐阿姨生前就选好的一处墓地。“这对她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因为生前没有这个机会,身后总希望大家还是回到一起。”尽善监护总干事费超说。
死亡证明发至公证处,徐阿姨的遗嘱开启。她希望给住了十几年的养老院每层买一个投影仪,方便老人看电影。养老院总共有十层楼,原来只有二楼有投影仪,老人们想要看电影只能上下跑。她还希望将自己剩下的积蓄,平均分配给她户口所在地的失独家庭。
生命的接力棒传到尽善监护手中。尽善监护花了大半年的时间,挨家挨户上门,在登记在册的120户失独家庭中联系到90户,说明情况。随着接力棒的传递,一些和徐阿姨有相似经历、但在她在世时却不曾谋面的失独家庭,也通过这份遗嘱连接在一起。
费超和尽善监护的工作人员登门拜访时,第一句话就是“打扰了”。对于这种“打扰”,他这样解释:“本质上,对于许多失独家庭来说,这件事情可能已经翻篇了。”
面对徐阿姨的这份礼物,大部分家庭觉得这是一桩好事,也将其看作是和老人之间的缘分;不过,对于有的家庭而言,这份礼物或许是沉重的,因为一些尘封的过往经历也就此唤起。即便如此,尽善的工作人员还是希望尽力帮老人完成这份心愿。
从2023年开始,费超与意定监护工作人员会在清明节去给徐阿姨扫墓。“在严格意义上,我们和徐阿姨之间的约定,在完成她的遗嘱后就已经结束了。”费超说,“但中国人的文化就是这样,很多老人生前可以拮据一点,或者说艰苦一点,身后还是希望体面一些。一年一次,我们再去看一看她。其他人可能也不会来了。”
尽善监护安排去世老人落葬。 图源: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费超
公证的桥
徐阿姨的故事并非个例。尽善监护成立4年以来,前来咨询意定监护服务的老人已有100余例,已经签约的有34例。费超介绍,除了失独老人,还包括子女长期不在身边、子女与老人有矛盾、子女及近亲属(如兄弟姐妹)因残障或疾病等原因无法承担监护人职责的情况。
确定监护关系、签订监护协议、进行公证……经过这些环节后,老人的养老、医疗乃至身后事,也将由“监护人”尽善监护出面处理。在这条流程打通前,对规则的探索并不容易。
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正式将意定监护新增为一种监护方式,到了2021年,《民法典》继受了这一规定,并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阐述了由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法性。而关于意定监护的公证问题,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公证,却成为意定监护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证处的作用几乎贯穿于意定监护服务的各个环节,并在一些关键节点,承担监督和整合功能”,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和谐中心”)理事长蔡盛指出,除了文件签订前期的信息甄别和风险把控,公证处还要求监护人或者监护机构在履行监护事项后向公证处汇报,以此实现过程监督。此外,当监护服务中涉及财产处理,公证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实细则。
广州市荔湾区首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余生守护”。 图源: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蔡盛
2018年,南粤公证处正式成立。这是民法总则推行的第二年,正赶上广东公证体制改革,相关业务也在磨合探索中。公证处基于对既有法条的研究,在2019年正式推出意定监护公证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南粤公证处出具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的案例约为60件,其中长者占比约为六到七成。“很多人尚处在观望和咨询的状态。”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周喆琳介绍,“大多数能做到落地的,都是老年人。”
周喆琳表示,真正能落地的案例经过多方面调查,确认监护人有诚信帮助老人。公证书也会加上一些监督制度和条款,使得老人有保障之余,也让承担监护角色的人降低了道德风险。
南粤公证处之前也遇到过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例。有位来咨询的独居老人,在老伴走后因遗产问题和养子感情不太好,因此指定一位小伙作为意定监护人。公证员通过单独洽谈了解到,老人和小伙子是买保健品认识的,后因为养子对老人照顾不周,小伙子一直帮助照料老人。而养子曾以小伙子闯入民居为由,去派出所报警。
考虑到由小伙子直接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导致其他矛盾,而老人之前也没有问过其他亲属是否有意愿做他的监护人。公证处在实际沟通后了解到,老人的一些亲属也愿意作为意定监护人,而且也更了解老人的情况。最终,公证处拟定方案,由与老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侄女担任监护人,小伙子作为实际照管人,负责老人日常起居,老人的弟弟作为监督人,可以监督监护人和实际照管人的行为。
这几年,周喆琳感觉到外部环境也在变化,意定监护在同行之间不断得到普及、在医院等机构及社会层面的认知度也在提升。而实际上,不同地区对于意定监护的认知,仍有“温差”。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公证员王师钰在业务中也曾遇到过现实阻力。有老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署半年左右时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并不知晓其已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对于老人的治疗和生活问题,子女间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一度拨打110出警,甚至前往公证处要求撤销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鉴于家庭纠纷情况,公证机构作为非诉讼机构,无法为意定监护人出具监护证书,只能建议家属前往法院申请成为指定监护人。后来,老人去世,监护人指定一事也随之不了了之。
照护的勇气:“意定”与“监护”的张力
蔡盛所在的“和谐中心”是国内第二家在民政部门登记挂牌的社会监护服务机构,从2021年11月正式落地以来,和谐中心已经服务700多人次,已签约的12例案例中,有7例都是中老年委托人。最早来和谐中心签约的,是一位独居老人。“他是从报纸上看到了我们机构成立,就来找我们,一个月内就和我们签了委托的监护协议。”蔡盛回忆说。老人家就在广州,十几年前离异后,前妻带着孩子离开广州,此后也没有什么联系。
其实,老人在广州也有兄弟,但为什么不找兄弟做自己的监护人呢?当和谐中心的工作人员这样问起时,老人道出了实情。其实,自己也不是没试过。有次自己做手术要找人签字,本来和兄弟约好了时间,结果手术当天突然得知,兄弟要出差,没办法帮自己签字。
在找到和谐中心之前,这位老人大概每一年半就要做一次手术。如果之后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考虑到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未来可能随时面临检查和手术签字,生活也需要照料,老人意识到,找机构做自己的监护人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
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意定监护咨询。 图源: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蔡盛
意定监护涉及对监护人的日常事务照管、医疗决定、协助财产管理等内容。“不管是一个自然人担任监护人也好,还是机构担任监护人也好,我觉得安全、专业、持续是非常重要的。”在蔡盛看来,自然人本身也是“血肉之躯”,也可能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导致监护无法安全、专业地持续下去。
费超补充,不论是近亲属还是非近亲属朋友担任意定监护人,财产的继承权和承担监护的职责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捆绑。而在社会组织意定监护当中,会严格贯彻“人财分离”的原则,老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获得社会组织的监护服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财产问题出现纠纷的可能。
社会组织意定监护如何实现“人财分离”呢?在和谐中心这里,管理老人财产和履行监护义务这两件事,并不会放在一个篮子里。“我们希望老人把事情交给我们,但财产管理他可以交给金融机构、公证处或者他信任的亲戚朋友去管。”蔡盛说。
意定监护讲座分享。 图源: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蔡盛
相比于自然人“单枪匹马”地承担监护压力,社会组织的团队服务可以弥补这个短板,进而增强监护的稳定性。费超认为,在碰到一些重大的医疗方案选择时,团队人员专长不同,可以互相讨论,汇集养老服务、医疗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往往能针对老人实际情况提供更全面评估,最终作出决定。
从法律角度出发,意定监护的核心原则包括两条: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域外考察与本土借鉴》一文中,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海燕等讨论了这一概念的深层张力:来源于现代人权变革的“意定”与强调最佳利益的“监护”,两者矛盾又需兼顾。
“监护过程中,有些决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时候,承担责任的那份勇气就来自老人和我们之间的信任。”费超说。
2022年上海封控期间,尽善监护帮助徐阿姨办理入院手续并进医院陪护,尽善监护社工和警察、居委会、街道管理人员各方持续沟通,“你没有一点勇气的话,这些事情都是做不到的”。
尽善监护陪同老人就诊。 图源: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费超
费超笑着回忆,有些老人与尽善监护签约几年,也记不住尽善监护的全称。“老人去办理服务,别人问这叫什么组织,搞不清楚,就说‘反正是做监护的’,有时候‘尽善’两个字都记不住”。但老人知道,在身边的这个团队,这些具体的人,就是他的监护人。在费超眼里,意定监护正是基于信任,才能够落实到现实生活中,“这对我们来说最重要,也是我们最感激的”。
没有选项,不代表没有需求
在更广泛的监护范围内,费超表示,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在磨合过程中,对监护服务主体的划分有待明确,更多老人应当接触了解社会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这种可能性。他说,“因为自主决策是每一个老人的权利。现在多了这样一个选择,仅此而已。”让更多老人知晓意定监护这一选择,并给他们提供支撑该选择成为现实的环境,实施起来并非易事。在费超看来,尽善监护所在的上海,是一座相对包容的城市,“医院、养老机构,或者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些公共服务窗口对于社会组织承担监护人这种新模式还是比较认可的。在为老人办理事务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最多是向我们确认组织的营业执照以及意定监护协议复印件,并不会设置太多障碍。”
在新疆,目前没有专业的意定监护社会组织,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王师钰观察到,乌鲁木齐有许多失独家庭,也有老人的子女在离新疆很远的地方,或者子女跟老人之间存在很深的矛盾,“老人没有办法依靠子女的情形其实挺多的。”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接待老人咨询意定监护相关服务。 图源: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王师钰
王师钰讲述,有一名仅有一名独生子的老人与儿子、儿媳发生了重大矛盾,儿子和儿媳在他病重期间不管不问,甚至于不愿让老人居住在老人付首付款、夫妻俩交按揭款的房子里。多年来,老人始终沉浸在这样的家庭矛盾中。
她最终拨打了公证处的电话,希望公证机构能够帮助寻找合适的机构作为她的监护人。王师钰对老人的处境深表理解和同情,寻访了当地多个养老院、有临终关怀项目的医院,但是没有机构愿意担任监护人。
在世界各地,社会监护体系的建立仍是一场未竟的漫长探索。
“虽然在身体健康又有工作的时候,风险不大,然而失业或生病时转眼间就陷入贫困。还有,当无法自理时,谁来支撑无伴侣无子女的不婚者?这个问题也很严重。”在日本2014年出版的《无缘社会》中,专家藤森克彦指出,“这与以往日本的社会体系有很深的关系,因为这种社会体系中的定位是:家庭第一,企业第二,最后才是公共保障。”
1997年,日本政府制定《护理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创建起全社会相互支援的护理保险制度。本世纪初,日本成年监护改革,同时推行法定监护制度与意定监护制度。此前,许多发达国家也通过“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特别法,让指定监护人和指定各项监护事务成为可能。
“卡壳”的法律程序
中国正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社会监护体系。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发布《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监护人,包括意定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公职监护人的工作内容以及流程进行明确规定。蔡盛认为,国内的社会监护体系仍需完善。一是打通信息壁垒,在基层街道、民政部门、公安、公证处、法院、医疗机构、卫健委等系统之间,对老年人的监护人信息(包括监护机构名称、委托监护事项、监护权限等)形成横向信息备案,这样不仅能节省查验信息的时间,也能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帮助老人解决医疗监护需求。
二是提升监护制度的解释力。目前,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仍然是社会讨论的焦点。我国在法律程序上规定,如果一个成年人没有经过法院宣告丧失行为能力,那么这个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实际上,很多老人在需要监护时,自身身体机能下降,但自我意识是清醒的。也有老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暂时处于昏迷或意识不清状态。但在法律层面,老人没有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话,也就意味着不需要监护。这也导致一部分老人被“排除”在意定监护的有效范围外。
蔡盛指出,如果在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上出现卡壳,那么社会组织就无法得到意定监护的授权。在某种程度上,一旦家庭监护缺失,就直接增加了国家监护兜底的压力。
李欣补充,法院的民事行为认定程序也许无法满足紧急性需要,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主推的意定监护公证模式,需公证员审慎考察当事人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能力”。意定监护双方需经由人民法院的行为能力鉴定,经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对被监护人当下的“意思能力”进行鉴定。(意思能力,即人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
在意定监护实务中,办理意定监护仍然存在诸多程序上的阻力。王师钰在公证过程中就曾遇到老人无法出门的情形,但是中国公证协会罗列的办理意定监护必需材料之中,要求三甲以上医院精神专科出具精神状况良好的证明,这种证明必须由本人到医院挂号诊断才能开具。
近年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等机关单位提出了优化精神能力鉴定过程、创立成年监护指示及明确监督责任的办法。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案件多达1000件。这也是未来以法院为核心继续推进意定监护趋向系统和完善的一条线索。
“我们考量的问题是,尊重一个人的残存能力和自主决策权,”蔡盛表示,“如果单纯机械地将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支持强绑定的话,现实中会存在很多真空地带,很多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真正的帮助,也就违背了建立社会监护体系的初衷。”
(廖雪红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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